北京互联网法院:个别图片公司或律师专门从事图片维权获利

三言财经7 月 8 日消息,日前北京发布关于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的调研报告。报告指出,个别图片公司或者律师甚至专门从事图片维权诉讼,利用专业软件检索到侵权行为后再向图片权利人寻求授权,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。

报告显示,北京互联网法院自 2018 年 9 月 9 日建院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,共受理案件 64473 件,其中著作权案件 49855 件,占比77%,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在所有著作权案件中的占比超过一半以上。其中,新闻网站等媒体侵权多发,微博、微信、博客、贴吧等平台上的自媒体用户侵权现象亦十分普遍。最主要的使用方式是在文章中作为配图使用,占比94%。

报告透露,大量案件中,原告采用统一格式的起诉状和证据组合方式,有明确的诉讼策略和目的。部分案件中,权利人并不注重通过正常渠道对外进行版权许可,而是将诉讼索赔作为经营或者获利的方式之一。

报告同时指出,实践中发现,多个权利人针对同一图片分别主张权利、原告并非权利人却主张权利、被告已获得授权却仍被起诉等情况时有发生。

值得关注的是,部分原告除起诉直接侵权人以外,同时将网络服务平台作为共同被告。报告指出,在法院已有生效判决明确网络服务平台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,原告在后续案件中仍将网络服务平台作为被告,以此制造管辖连接点的意图较为明显,“一些商业化维权团队通过在这些平台上主动寻找侵权行为,并将平台作为共同被告的方式起诉,导致案件数量急剧上升”。

报告显示,绝大部分案件中,原被告均未针对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进行举证,法院判决多使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。实践中,损害赔偿数额的裁判标准体现出差异化和梯度化。目前,单幅摄影作品的最低损害赔偿额为 300 元,最高为 4000 元,中位数为 800 元,平均值为 867 元;单幅美术作品的最低损害赔偿额为 440 元,最高为 25000 元,中位数为 800 元,平均值为 5670 元。

报告建议,通过裁判规则,引导的商业价值实现途径回归市场。针对商业化维权日益增多的现象,在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的同时,避免权利人通过诉讼获得额外的利益,让当事人明确意识到,诉讼只是侵权的事后救济手段,不应成为获取商业利益的主要渠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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